代购抗癌药究竟该怎么看

养生之道网行业药品资讯:近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捕一事,折射了我国法律执行与适用方面依然欠缺精致的思维性,粗糙的执法背后就是理性的流失。

陆勇被控了两宗罪,一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是销售假药罪。前罪因基本无涉及诈骗实质行为,罪名轻微,检方以“不起诉”处理,也在合理之中。后罪则是个大罪,因涉及金额不菲,一旦定罪,罚金与刑期将会相当沉重。

罪名背后的法律事实,则是一幅心酸图景。慢粒白血病患者的救命药是一种瑞士生产的、叫“格列卫”的进口抗癌药,我国该药定价***元一盒,价格是韩国同样产品的两倍,患者需要每月服用一盒,一年差不多30万元。像案中的陆勇,患病之前是家底殷实的公司老板,几年之后就基本家底掏空。

依从药品国际专利强制使用的原则,中国光凭巨大的人口基数与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地位,完全可以让这一专利药获得国内强制生产即仿制的许可,仿制药的售价往往只有专利药的1/10。印度对“格列卫”的专利强制许可后产生出的仿制药,甚至低到人民币200元,仅为我国售价的1%,患者及社会基本能承受得起。

进口的救命药“格列卫”在中国定价全球最贵,“罪魁祸首”是当下的“以药养医”制度以及药品流通管理中高度垄断,除了“格列卫”全球最贵外,几乎一涉及到药品,在中国基本找不到“本应便宜一点”的药。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中的“假药”有两重规定:一是“事实假药”,二是“推定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事实假药”,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而销售的为“推定假药”。法律中所用的语言是“按假药论处”,论处就是“本为不是,推定为是”,但论处并不等于是事实,只要有反证,则推定是可以推翻的。“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而销售的为假药”不具备绝对性。若把这一规定视为“事实假药”,则背离了法律精神。

陆勇所代购的救命药是对抗国人普遍无法承受的专利药之后的唯一替代方式,而这一仿制药在印度是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不是假药,是真药,是经过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都检验认可的,这些理由足以对抗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推定理由。陆勇案不应是一桩与情与法皆不顾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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