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用制度严防虚假医药广告

  广告是媒体生存的重要保障,但在德国并非有钱就可以任意刊登广告,一切广告刊登都要依照广告法行事,针对医药及医药保健品的广告法规则更为严格。《医疗广告法》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德国的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要有明确说明。另外,德国医疗卫生体制中完善的“医药分离”制度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药品虚假广告的泛滥。

  早先,媒体刊发医药广告在德国比较普遍,甚至曾是广告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各制药公司为了竞争,争相在媒体中宣传所产药物的效用,虚假、夸大的医药广告越来越多,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上世纪60年代,德国各种法律日益完善,《医疗广告法》也应运而生。该法在199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对药品、医疗设备等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商品广告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医药广告法》明确规定:处方药只得在专业药店中出售,只得在医学或药物专业杂志上刊登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服用方法等所有相关要素,否则制药商和广告商将受到严厉处罚。

  非处方药原则上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但法律对非处方药广告的描述方式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每段广告词的结尾都要有一段独白:“对于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咨询。”

  法律还规定,医药广告不得扩大药品适应症,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药品疗效,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表述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的功效表述。医药广告词中不能出现“肯定”“百分之百”“治愈”等词语。

  例如阿司匹林在德国属于非处方药,可以在电视等媒体上做广告。广告一般可以这样说:“阿司匹林在镇痛方面主要用于头痛、牙痛、关节痛、神经痛、痛经等,对术后痛也略有疗效。”但广告不允许宣传阿司匹林也用于急性心肌梗死的治疗,冠心病和脑动脉粥样硬化的辅助治疗。因为前一段广告语是介绍这一非处方药许可范围内的止痛疗效,而后一段提及的疾病治疗属于处方药医治的范畴,因此是违法的。

  德国医药广告较规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医药分离制。早在1240年,德国皇帝弗里德利希就认为,医生的天职是看病,不能靠给患者开药挣钱。于是他颁布了一条法律,医生只管治病开处方,患者只能到药店取药,使医药分离经营。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德国已经形成了家庭医生和专科医生提供门诊服务,医院提供住院治疗,药店提供药品,以及医疗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完整医疗卫生体系。

  这就是说,患者看病、买药都不需要交现金,所有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与药店行业协会之间结算。医生开药要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在这样的背景下,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只会考虑“对症下药”,以维护自己作为医生的信誉,继而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而不会成为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对于制药厂家来说,既然不能通过花钱做广告来吸引患者直接购买药品,那么只好不断提高药品的疗效,以此说服医生,扩大药品的广泛使用。

  另外,制药业是德国一个投资大、盈利周期长的行业。一个药品从开始研发到最后成药并进入市场至少需要15年,研究经费通常达到数十亿欧元。药品一旦获准上市,它将拥有专利,这会带来丰厚利润。凭借专利,药品生产商就能低成本生产,高价格出售,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令其他行业难以望其项背。因此,制药业也没有必要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

  德国完善的医疗体制,使医生根本不可能靠给患者开具处方来获得更多利益,因此也难以成为药品商利诱的对象。作为药品最终消费者的患者,他们只能从医生那里得到处方,到药店去买药,在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所以,广告的诱惑再大,也难以打动患者另掏腰包。在这种大环境下,虚假药品广告没有任何市场。

  (本报柏林4月25日电 本报驻柏林记者 柴 野)

  来源: 光明日报

标签: 严防 德国 虚假 制度 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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